8月25日,遂宁的米先生来电咨询称,今年3月他遭遇工伤,经治疗康复后,现在公司为其另行安排了工作。近日因其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拟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米先生问,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工伤待遇?
针对米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杨律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由此可见,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并不包括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待遇。
另外,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六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之所以只规定五级到十级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因在于工伤被鉴定为一到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所以一般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工伤职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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